山西晋中中院将李彦峰诈骗二审案,安排在和顺县的法庭开庭。奔赴和顺的路途,车子在太行群山之间辗转盘旋。深秋的山风漫过荒坡,草木褪去生机,满目苍凉冷寂。望着窗外连绵起伏、萧瑟沉静的黄土丘陵,心底沉沉地泛起寒意。我忽然懂得,这一桩缠绕人情、金钱、是非的案子,它藏着的复杂、委屈与漫长煎熬,正如太行深处迎面扑来的秋风,说不清道不明,只让人满心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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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家属所托,以一名普通旁听者的身份,奔赴这场二审。出发之前,我认真查阅了一审判决书和家属整理的卷宗材料。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不是冰冷的法条堆砌,是一个普通家庭从尚存希望,一步步跌入深渊的完整轨迹。一纸十年重刑,压垮的不只是李彦峰本人,还有背后一整个家庭的日月与悲欢。
一、十年重刑之下,熟人请托里的刑民边界
故事的开端,带着中国式人情社会独有的无奈。李彦峰常住太原,老家在河北三河。碍于朋友情面受人请托,答应帮忙奔走,涉及的是日常社会的一些请托事项,由此产生 74.6 万元的资金往来。昔阳县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裁判逻辑是认定他虚构办事能力、骗取钱款。
可站在辩方和家属的视角,整件事完全是另一番模样:这本就是熟人之间因请托、合作而起的经济纠葛。卷宗里清晰可见,李彦峰取款后都打了借条,后期也没有像典型诈骗案件里的行为人那样卷款逃匿、肆意挥霍。他的家人掏空积蓄、变卖房产,拿出远超涉案金额的款项,足额退赔全部资金。四名被害人全部收到钱款,出具了谅解书。
最高法 1342 号黄钰诈骗指导案例早已划定标尺:熟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若行为人没有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弥补,应当审慎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定罪重判。
望着被告席上的李彦峰,曾经也是意气行事、重诺交友的中年人,如今眉头紧锁,满眼疲惫落寞,叫人心头酸涩。所有实际损失已然填平,被害人的怨怼已经化解。我们忍不住叩问:当民事救济的路径完全走得通的时候,刑法这柄最为严厉的利刃,是否还有必要落下这十年重刑?人情许诺落空,有的还在推进中,究竟该归属于民事违约,还是直接划入刑事犯罪?这条界限,关乎无数普通人的命运,不该模糊草率。
二、被搁置的程序红线:管辖权,是正义的第一道门槛
实体定罪量刑的争议尚且值得细细斟酌,而本案暴露出来的程序疑问,是旁听时压在我心头最沉重的无力。一路上,我反复在心里追问同一个问题:为什么是昔阳?为什么二审又要移到和顺开庭?
李彦峰户籍地在河北三河,常年居住、生活在太原;案涉钱款的收取、流转、使用,全部发生在太原。昔阳,仅仅只是部分被害人的居住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即便特殊情形下,由被告人居住地审理更为适宜而指定管辖,也必须有上级人民法院出具正式的指定管辖文书。而在本案之中,我们始终没有见到这份关键文书。
于是就有了这样令人费解的局面:被告人不在此地居住;涉案行为不在此地发生;资金收取、使用的犯罪结果地,同样不在此地;就连二审审理法院晋中中院,也需要跨越地域,把庭审安置在和顺县的法庭。
这种辗转异地、缺少文书支撑的 “流浪式审理”,不只是拉长路途、徒增所有人的诉讼奔波成本,更让人心底生出对程序正当性的疑虑。倘若仅仅因为被害人定居在某地,当地就天然拥有刑事案件管辖权,那刑事管辖的法定原则岂非形同虚设?是不是任何一笔民间债务,只要债权人住在一个县城,就能把远在外地的债务人拉到这里,以刑事犯罪追责?
管辖权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基石动摇,后面所有事实认定、定罪量刑,都难以让人心安。这不是吹毛求疵的文字争辩,是每一个当事人理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诉讼权利。
三、太行秋风里,一份朴素的期盼
车子驶入和顺,山间的寒意更浓了。走进法庭,国徽高悬,庄严肃穆,这本该是安放公平的地方。可坐在旁听席上,程序错位带来的压抑感,久久挥散不去。
我明白司法既要有力打击犯罪,更要一丝不苟守住程序正义。管辖权,是正义出发的起点。起点若是偏离轨道,后续再细致的事实核查,也很难承载起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期许。
李彦峰一案从来不是孤立的个案。它像一面镜子,照见刑民交叉案件之中容易出现的急躁,照见程序细节容易被忽略的现实。它关乎李彦峰一家人的未来,也关乎千千万万卷入熟人资金往来、人情请托之中普通人的安全感。
走出法庭,太行山间的秋风依旧呼啸不止。我由衷期盼晋中中院的承办法官,能够穿透深秋的寒凉,静下心来审视这些被忽略的程序疑点,审慎辨析刑与民那条不容逾越的边界。
这份期盼,不单单是为李彦峰,为他焦灼等待的家人。更是为守住法治最朴素的底线:正义,不能只追求最终的结果,通往正义的每一段路途,同样必须合乎法度、经得起推敲。
山风会停歇,寒霜会消融,但一份判决书上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沉甸甸承载着司法的公信力。愿法理不被人情裹挟,程序不被简化忽略;愿这一场跨越太行的庭审,最终交出一份兼顾法理、情理,坦荡无憾的判决。愿公正,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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