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提包想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说“页面写明不退”,法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还得退
一、导语
网购下单一时爽,收货一看不喜欢想退,却被店铺一句“本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挡回来。很多消费者以为页面上有这行字,就只能认栽。北京互联网法院这起案件告诉你:光在商品页面写一行提示,并不当然挡得住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案件回顾
2022年4月29日,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下单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实付货款人民币7060元。商品销售页面上确实有一行提示:“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胡某收到手提包后,在七日内向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韩某直接拒绝,理由就是页面已经标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且这款手提包是正品。胡某协商无果,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接受退货并退款。
韩某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手提包为正品,且销售页面已经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销售这款手提包,能否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这四类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院特别指出,这一条款包含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二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经营者仅证明自己就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征得消费者同意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这件商品本身属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范畴,否则就不能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韩某在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至多只能表明他就排除规则征得了消费者同意;但他未能证明这款手提包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例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导致品质发生改变、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销售时已明示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等。手提包显然不属于这几类。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91民初22729号民事判决:韩某向胡某退还货款7060元,同时胡某向韩某退还案涉手提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普法提醒
第一,下单时注意保存商品详情页截图,尤其是“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性质说明”等关键页面,避免商家事后删改页面内容。
第二,收货时建议录制拆包视频,保留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记录以及与客服的全部聊天记录,这些是后续维权的基础证据。
第三,不要被店铺一句“不支持七天无理由”吓退。除法定四类商品外,商家还须同时证明商品性质上不宜退货,消费者才能被排除在外;否则仍可在收货七日内主张无理由退货。
第四,商家拒绝退货时,可先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未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向法院起诉。网购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与信息交付地相关证据要提前准备。
五、律师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擅长上海地区民商事疑难诉讼。
![]()
俞律师提醒:网购维权务必留存订单截图、客服聊天记录和收货拆包视频;“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商家仅以页面标注排除适用并不当然有效,主张退货时应注意固定商品性质与信息交付地相关证据。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