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法律接口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3号《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侵犯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该解释第二条列出可受理情形,其中与本案直接对应的是第二项(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应恢复不恢复)、第六项(怠于监管查封扣押财产)、第十一项(违法或过错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行为)。
因此,本案不是“执行不能”的讨论起点,而是“执行行为是否错误”的审查对象。若申请人提交材料及公开梳理中的事实经卷宗核实属实,则错误执行行为多项成立,国家赔偿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启动门槛已具备
法释〔2022〕3号及法院实务口径均明确:一般情况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但有下列例外之一的可在终本状态下受理,其中含:
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本案2020年立案执行,至2026年已超六年;六年间三次终本;累计回款8471.32元。即便按法院“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表述,亦已落入上述例外情形。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入口已经打开。
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执行行为的郑州高新区法院。
三、事实与法条对应
事实一:58张银行卡长期活跃,法院应当冻结而没有冻结
据申请人材料,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百余张,其中58张长期活跃,部分账户大额进出。
《终本规定》第三条明确,“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至少包括: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网络查控;
必要时线下调查;
隐匿财产拒不交出的依法搜查;
依申请审计调查、悬赏;
- 财产调查情况应当记入卷宗
仅看网络查控瞬时余额、“余额为零即认定无财产”,不构成穷尽财产调查。对58张活跃卡不调取历史流水、不冻结、不追资金去向,属于:
→ 法释〔2022〕3号第二条第二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事实二:车辆以100元转让,未审查、未控制
福特轿车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以100元转案外人,价格明显偏离市场。
执行法院收到线索后,未审查转让是否恶意转移、未责令交车、未固定证据,也未将线索纳入拒执审查,属于对责任财产的监管缺口:
→ 法释〔2022〕3号第二条第六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车辆若未预先查封,亦可归入第一条“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措施”及第十一条兜底。)
事实三:网签回迁房、安置房份额未预查封、未追踪
两套网签房实际入住,所在户另分约900平方米安置房,水岸鑫城解约应退151万余元。
网签房虽未办证,但执行中可依法作预查封或现状控制;安置房分配份额、应退房款均属可追踪责任财产。《终本规定》第十条亦明确:终本后发现财产可能转移的,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以“暂无法处置”为由完全不控制,致财产沉淀或转移,属于:
→ 法释〔2022〕3号第二条第十一项:因违法或过错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行为。
事实四:三次终本、恢复后无实质推进
2020、2022、2024年三次终本;2023年恢复后已浮现银行卡、车辆、房产线索;2024年1月移送拒执后又终本,回款仍8471.32元。
终本法定前提是“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恢复执行后对已发现线索不作处置,又回到终本,正是典型:
→ 法释〔2022〕3号第二条第二项后半句: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
同时违反《终本规定》第九条“核查属实应当恢复执行”及“终本后五年每六月查一次财产”的义务。
事实五:拒执线索移送后无回执、无跟进
2024年1月18日移送拒执线索。
两高一部法发〔2025〕8号规定:
法院发现拒执嫌疑应制作移送函、执行情况说明并附证据;
公安应当接受并出具回执;
不予立案或撤案的,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应立不立的,可提请检察院监督。
若移送后无公安回执、无立案决定、无不予立案通知、法院亦未向申请人反馈,则:
法院端:移送不是执行职责终点,补证、跟踪、反馈属执行行为延续,构成执行错误延伸;
公安端:违反法发〔2025〕8号义务。
公安不作为不直接作为“法院赔偿对象”,但在国家赔偿审查中是因果关系链的一环:
不调流水 → 不固定转移证据 → 移送材料空心 → 公安难立案 → 拒执不究 → 债权落空
这一链条用于证明法院执行错误并非孤立疏忽,损害持续扩大与执行懈怠具有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采法定赔偿原则,是“错误执行行为致损才赔”。
本案若卷宗核实成立,因果关系结构为:
法院应调流水而未调 → 活跃账户资金未被冻结;
应审查百元卖车而未审查 → 责任财产外流;
应预查封网签房/安置房而未控制 → 财产沉淀;
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 → 线索搁置;
应跟踪拒执移送而无跟进 → 刑事追责落空。
上述任一环节若依法履职,债权实现可能性均会实质提升。故“执行错误”与“债权落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单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赔偿范围依法释〔2022〕3号按错误执行侵犯债权处理,一般以债权标的额为限,扣除已回款8471.32元,加计直接利息损失;法院赔偿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不是149万全由国库兜底,而是“因应查不查、应封不封、应恢复不恢复而流失的部分”由国家先赔。
五、结论
若郑州高新区法院卷宗证实——58张卡未调流水、百元卖车未审查、网签房安置房未控制、三次终本恢复无实质推进、拒执移送后无跟踪反馈——则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法释〔2022〕3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错误执行情形。
王民康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高新区法院:
确认执行错误;
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本金余额及利息等直接损失;
补齐财产查控并书面反馈拒执移送结果。
公安若在拒执移送后未出回执、未立案、未函告,可作为损害扩大事实写入赔偿审查及检察监督线索,但不替代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是149万元债权,六年回款8471.32元。法律不问“老赖有多狡猾”,先问“法院该做的动作做了没有”。该调的流水、该封的房、该跟的拒执都没做,就不是执行不能,是执行错误;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依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应当赔偿。
本案具体数字来源于申请人材料及公开自媒体梳理,最终以执行卷宗、终本裁定、流水调取记录、拒执移送回执、公安立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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