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14.10赵宏亮收到虞城法院短信内容如下:
【虞城县人民法院】【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宏亮你好,关于你反映:不服虞城县法院(2023)豫1425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与商丘市中院(2023)豫14刑终717号刑事裁定,要求对此案进行提级审理。 经评查:赵宏亮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商丘市中院于2023年6月27日指定虞城县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系商丘市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指定虞城县法院管辖。该案不具备法定提级管辖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审理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刑事案件提级管辖仅适用于案件具有重大、疑难、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下级法院审理确有困难、存在管辖权争议无法确定等法定特殊情形。该案系普通刑事案件,赵宏亮申请该案由提级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赵宏亮对虞城法院的短信公开答复如下:
第一、你们虞城法院这些人啊,我都不知道说你们什么好,连拒绝我要求改变管辖也找不对理由,让我来教教你们吧!现在案件是发回重审,而不是该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的“第一审”案件!现在是再审发回重审,而不是二审发回重审!你们虞城法院连案号都能搞错,本来应该是刑再,却被你们虞城法院立案庭搞成刑初!就你们虞城法院这个破水平,我看你们还是别审我的案件为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提级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法审[2003]10号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予以解决。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见,现就有关刑事再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哪一个庭重审,文书如何编号。 此类案件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由下级法院审监庭审理,便于上一级法院审监庭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赵宏亮给出的依据是该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受地方因素影现任响或外部干预!请你们虞城法院睁大眼睛仔细看看下面这个贾成宇关系网吧!你们虞城法院的院长代恭伟和贾成宇的现任院长闫文超曾经在商丘中院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共同担任副庭长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第四款
“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是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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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赵宏亮还给出一个依据,在管辖明确时,不能适用刑诉法27条管辖不明!这是从立法体例就能看出来的!此时应当优先适用25/26条。
第四、指定管辖的日期根本就不是2023/6/27而是2022/6/27,是商丘中院的某个高人写错了年份!顺带说一下,商丘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书年份开始也是2022,而且还忘了盖章,被赵宏亮指出之后又拿回去改成了2023!二审裁定书的开庭年份也是错的,应该是2024,写成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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